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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告

关于下发《南昌航院培训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摄影: 发布时间:2006-07-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

经2006年4月校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了《南昌航院培训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人事处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日

南昌航院培训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

为使我校培训人员待遇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作委培博士后者及脱产攻读委培博士学历学位者脱产期间享受50%的岗位津贴。脱产攻读委培硕士学历学位者,脱产期间不再享受岗位津贴。

第二条 在职攻读委培博士学历和在职攻读委培硕士学位者,岗位津贴按月考核发放。完成了工作量并当月实际工作日达到10天以上者可视为在职就读,否则视为脱产就读。

第三条 作访问学者进修培训者,脱产时间在一年之内(包括一年)享受50%的岗位津贴。

第四条 短期培训人员,脱产期间享受50%的岗位津贴。

第五条 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在批准的学术休假和党委安排外出学习的人员,进修期间享受100%的岗位津贴。

第六条 未经批准参加进修者,脱产时间在一年之内(包括一年)不再享受岗位津贴;超过一年者,不再享受基本工资、补贴、岗位津贴及住房公积金。未经批准攻读学历学位者,脱产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

第七条  培训人员应如期返校,若擅自延长脱产进修时间,延长期间不再享受基本工资和各种待遇。

作博士后、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脱产时间以进修学校学制为准。

第八条 特殊津贴的发放参照院人字(2002)67号《关于发放南昌航院特殊津贴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