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我校居住外地退休职工的医药费报销问题”的答复意见
学校有关退休职工:
今年教代会上,有代表提交提案:“我校有部分居住外地退休职工提出,他们在上海、北京等居住地自费办理了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看病享受了当地社会医保给予报销的一定金额后,由于发票原件已收取,剩余医药费就不能享受学校按规定的报销了。建议学校以人为本,给予按规定比例报销剩余医药费。”
现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1、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享受公费医疗又无发票原件(原件已被社会医保报销时收取)的人员,需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定点医院的发票复印件、原始医疗用药明细总清单、理赔单位已赔付的金额和赔付的用药明细;
2、社会医疗保险已赔付后的剩余金额及用药明细,按江西省级公费医疗目录范围和学校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离退休处
20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