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
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已于近日启动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竞赛活动从2010年9月下旬开始,12月4日结束。为做好我校参加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本次活动作为今年“12•4”全国法治宣传日系列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员工参加活动,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对竞赛活动的宣传,使广大师生员工及时获得竞赛活动信息,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开展普法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附件: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党委宣传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司发通〔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闻办公室、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闻办公室、普法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2010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法制法治宣传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法制法治宣传工作,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全民法制法治宣传,促进“五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决定,在今年“12•4”全国法制法治宣传间开展“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在全民法制法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进一步增强法制法治宣传的实效性,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主办单位
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
三、承办、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司法部法治宣传司、法制日报社;
协办单位:人民网(www.people.com.cn)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cn)
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
参与活动的网站:普法网站、新闻网站、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百家网站。
四、活动时间
2010年9月下旬开始,12月4日结束。
五、活动安排
9月下旬,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公室在北京举办启动仪式;
9月下旬至12月4日,为网上答题竞赛时间,竞赛具体规则届时将在各主要网站上公布;
竞赛结束后,根据网上答题情况,通过公证抽奖等方式,确定、公布获奖个人名单和优秀组织奖名单。将给获奖者颁发奖金、获奖证书等。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2010年全国百家网站“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是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的一次重要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是第10个“12•4”全国法制法治宣传列宣传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参与媒体众多,覆盖面广,对于促进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各地普法网站、政府网站、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互联网站参加活动,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要把组织参加这次活动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参与2010年“12•4”全国法制法治宣传列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2.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要从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际效果出发,对参与竞赛活动做出认真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竞赛活动,学习法律知识。要在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竞赛的基础上,确保法制法治宣传重点对象积极参加到竞赛中来。要动员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城市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基层干部结合工作、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参加竞赛。要通过这次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青少年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
3.广泛宣传,形成声势。要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沟通协调,加强对竞赛活动的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使广大群众及时获得竞赛活动信息。要注重增强宣传报道的感染力,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宣传,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司法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